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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1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張兆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10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9 月8 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2410號)有關判處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部分,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敘明實質上訴理由之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被告之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 兆 光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10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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