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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李鈦任陳正偉彭全曄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交易字第3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鈦任

                   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彭全曄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交易字第31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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