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18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186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452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踰越窗戶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除證據部分加列:被告於本院自白(見99年5 月19日審理筆錄)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反以竊盜方式,破壞社會公安,兼衡被告品行、素行(詳參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價值,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甲○○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黃佳權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5 庭法 官 黎錦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起訴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186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