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78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789號
99年度易字第2479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游宗憲
- 被告
- 林漢文
- 選任辯護人
- 張家豪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張宸浩律師
- 被告
- 蔡宇星
- 選任辯護人
- 姚本仁律師
- 被告
- 李瑞彬
- 選任辯護人
- 陳明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梅玉律師
- 被告
- 劉邦成
趙華善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民國100 年8 月31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蔡宇星「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月貳月」部分,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李瑞彬「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月肆月」部分,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趙華善「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月陸月」部分,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民國100 年8 月31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蔡宇星「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月貳月」部分,核係「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之誤繕;李瑞彬「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月肆月」部分,核係「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之誤繕;趙華善「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月陸月」部分,核係「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之誤繕;茲參照前揭說明,爰併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