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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639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盧軍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3639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崑源

      許新圳

      張慶鋁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97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林崑源告訴被告許新圳、張慶鋁,告訴人許新圳告訴被告林崑源傷害案件,起訴書認均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普通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皆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兼被告林崑源、許新圳已具狀表明撤回前開全部告訴之意旨,有撤回告訴狀乙份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軍傑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639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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