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63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3639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崑源
許新圳
張慶鋁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97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林崑源告訴被告許新圳、張慶鋁,告訴人許新圳告訴被告林崑源傷害案件,起訴書認均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普通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皆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兼被告林崑源、許新圳已具狀表明撤回前開全部告訴之意旨,有撤回告訴狀乙份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