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6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69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七七九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七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由具保人乙○○於同日繳納現金後(刑保字第九八00四五五八號,見偵卷第四十三頁反面),已將被告甲○○免予羈押。
二、茲以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經傳喚、拘提均未到,被告甲○○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乙○○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