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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6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鄭水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69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七七九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七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由具保人乙○○於同日繳納現金後(刑保字第九八00四五五八號,見偵卷第四十三頁反面),已將被告甲○○免予羈押。

二、茲以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經傳喚、拘提均未到,被告甲○○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乙○○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水銓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69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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