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1190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342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9年度偵字第68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依其已成年之社會經驗,應有相當智識程度,對於他人之邀而擔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可能係有不法目的而有所預見,竟應自稱「小莊」之姓名及年籍均不詳成年男子之邀,自民國95年12月11日起,擔任址設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197 號4 樓之英威特數位有限公司(96年4月23日變更公司名稱為英威特有限公司,變更營業地址為臺北市○○區○○路451 巷7 號,下稱英威特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詎甲○○於擔任英威特公司負責人之96年度1 月至6 月期間,與「小莊」明知英威特公司並無銷貨之事實,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單一犯意聯絡,接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28紙,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485,330 元(發票張數及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之金格普羅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金格普羅公司)等11家營業人持之作為進項憑證以扣減銷項稅額,因而幫助金格普羅公司等11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共274,266 元(各營業人逃漏之稅額詳如附表一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二、訊據被告甲○○固供承提供身份證件予「小莊」,作為登記英威特公司負責人之用,惟辯稱:渠稱將來可以分紅,伊並不清楚公司之事務,也未想過對方會拿伊之證件去犯罪云云。惟查,被告登記為英威特公司名義負責人期間,該公司確有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幫助他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捐之情事,此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等在卷可稽;又被告明知其出具名義為他人申辦設立公司擔任負責人,所擔負之責任即為公司之營運獲利,卻不知公司如何經營,亦不知公司業務為何,反僅在意分紅,其對於英威特公司屬於虛設行號一節,應有所認識,卻以公司負責人身分,親自領取統一發票(見98年度偵字第14975 號卷第45頁,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嗣後不予聞問,任由綽號「小莊」者虛開發票出售,其與綽號「小莊」者,顯有虛設行號販賣統一發票之行為,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查被告自95年12月11日起擔任英威特公司之董事,屬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後段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又按統一發票乃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 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又被告與「小莊」就上開二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漏述被告與「小莊」之共同正犯關係,容有未洽)。被告為商業負責人,其與共犯「小莊」自96年1 月起至同年6 月間,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接之時間所為,手法雷同,所侵害之法益同一,應論以接續犯而為實質上一罪。被告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較重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幫助逃漏稅捐金額,及其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明知英威特公司與如附表二所示之祐泰興業有限公司、雅恒實業有限公司並無進貨事實,竟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自上開公司取得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共17紙,金額合計5,107,004 元(發票張數及金額詳如附表二所示),作為英威特公司之進項憑證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255,351 元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計算稅捐數額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行為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云云。惟按:⑴按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2 類:1.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2.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商業會計法第15條訂有明文。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俗稱四0一申報書),係公司、行號每2 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銷售額與稅額之申報書,並非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憑證。又按刑法第215 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言。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故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書,縱有不實,亦難論以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罪,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第395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為英威特公司之負責人,雖明知英威特公司並無與附表二所示公司營業往來,竟向附表二所示公司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17紙,並持之交由不知情之記帳士填載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固屬實情,惟因「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非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憑證,而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公法上義務,並非業務行為,自不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或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⑵次按營業稅法第1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無銷貨事實出售統一發票牟取不法之利益,非屬營業稅課徵之標的,免予課徵營業稅,業經財政部78年8 月3 日台財稅字第780195193 號函釋在案。則虛設行號既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故非營業稅課稅範圍,不得對其課徵營業稅,且因其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所得可言,因此亦無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捐之問題。故縱英威特公司自96年5 、6 月間,未向如附表二所示公司實際進貨,而由如附表二所示公司開立買受人為英威特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予英威特公司,供英威特公司報稅時,作為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屬實。然依前揭說明,英威特公司既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並無營利所得,不得對其課徵營業稅,即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則英威特公司取得不實之進貨統一發票,亦無繳納營業稅而有逃漏營業稅之可言。 ⑶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有何聲請人所指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惟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此與前開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犯行具實質上一罪關係,是就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移送併辦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載英威特公司自祐泰興業有限公司取得虛偽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6 紙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 之部分),為同一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姵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馨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 《附表一:英威特公司銷項資料》 ┌──┬──────┬──┬─────┬────┬──────┬──┬─────┬─────┐ │編號│ 買方營業人 │發票│銷售額 │稅額 │發票日期 │申報│申報銷售額│提出扣抵稅│ │ │ 名 稱 │張數│(元) │(元) │ │張數│(元) │額(元) │ ├──┼──────┼──┼─────┼────┼──────┼──┼─────┼─────┤ │ 1 │金格普羅工程│ 1 │ 385,200│19,260 │96年5 、6 月│同左│同左 │同左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2 │超翊有限公司│ 2 │ 48,572│2,428 │96年2 、3 月│同左│同左 │同左 │ ├──┼──────┼──┼─────┼────┼──────┼──┼─────┼─────┤ │ 3 │芊亞實業有限│ 9 │ 2,500,150│125,008 │96年5 、6 月│同左│同左 │同左 │ │ │公司 │ │ │ │ │ │ │ │ ├──┼──────┼──┼─────┼────┼──────┼──┼─────┼─────┤ │ 4 │鈞木實業有限│ 3 │ 1,012,000│50,600 │96年5 、6 月│同左│同左 │同左 │ │ │公司 │ │ │ │ │ │ │ │ ├──┼──────┼──┼─────┼────┼──────┼──┼─────┼─────┤ │ 5 │弘太宇科技網│ 2 │ 11,000│ 550 │96年1-4月 │同左│同左 │同左 │ │ │路有限公司 │ │ │ │ │ │ │ │ ├──┼──────┼──┼─────┼────┼──────┼──┼─────┼─────┤ │ 6 │博京市場研究│ 1 │ 38,095│1,905 │96年5 、6 月│ 0 │ 0│ 0│ │ │顧問有限公司│ │ │ │ │ │ │ │ ├──┼──────┼──┼─────┼────┼──────┼──┼─────┼─────┤ │ 7 │高詣實業有限│ 3 │ 885,500│44,275 │96年5 、6 月│同左│同左 │同左 │ │ │公司 │ │ │ │ │ │ │ │ ├──┼──────┼──┼─────┼────┼──────┼──┼─────┼─────┤ │ 8 │富奇廣告實業│ 1 │ 39,000│1,950 │96年1月 │同左│同左 │同左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9 │龍樂科技股份│ 2 │ 42,000│21,000 │96年1、2月 │同左│同左 │同左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10 │錩運企業股份│ 3 │ 500,003│25,001 │96年5 、6 月│ 0 │ 0│ 0│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11 │新點仔行銷顧│ 1 │ 23,810│1,191 │96年5 、6 月│ 0 │ 0│ 0│ │ │問有限公司 │ │ │ │ │ │ │ │ ├──┴──────┼──┼─────┼────┴──────┼──┼─────┼─────┤ │ 合 計 │ 28 │21,558,011│ 1,077,905 │ 23 │ 4,923,422│ 246,171│ └─────────┴──┴─────┴───────────┴──┴─────┴─────┘ 《附表二:英威特公司進項資料》 ┌──┬──────┬──┬─────┬─────┐ │編號│賣方營業人 │發票│銷售額 │稅額 │ │ │名 稱 │張數│(元) │(元) │ ├──┼──────┼──┼─────┼─────┤ │ 1 │祐泰興業有限│ 6 │ 1,830,900│ 91,545│ │ │公司 │ │ │ │ ├──┼──────┼──┼─────┼─────┤ │ 2 │雅恒實業有限│ 11 │ 3,276,104│ 163,806│ │ │公司 │ │ │ │ ├──┴──────┼──┼─────┼─────┤ │ 合 計 │ 17 │ 5,107,004│ 255,3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