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838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黃司熒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283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19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骰子肆拾伍顆、碗公壹個及抽頭金新臺幣捌佰伍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甲○○基於意圖營利之單一、、接續犯意」應予更正為「甲○○基於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提供賭博場所之犯意」,及沒收部分刪除「刑法第38條第3項」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助長賭博風氣,對社會治安已造成一定影響,兼衡其經營期間之長短、所獲利益,及犯罪動機、手段,暨犯後坦承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68 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8 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黃 司 熒

書記官 李 逸 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838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