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83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283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19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骰子肆拾伍顆、碗公壹個及抽頭金新臺幣捌佰伍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甲○○基於意圖營利之單一、、接續犯意」應予更正為「甲○○基於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提供賭博場所之犯意」,及沒收部分刪除「刑法第38條第3項」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助長賭博風氣,對社會治安已造成一定影響,兼衡其經營期間之長短、所獲利益,及犯罪動機、手段,暨犯後坦承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68 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8 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