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630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630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54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以下所載應予更正或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犯罪事實欄第12、13行所載「嗣於99年5 月31日12時29分
    許,經警通知甲○○到場接受採尿」等語,應更正為:「嗣
    甲○○因涉犯竊盜案件,於99年5 月31日11時20分,為警在
    臺北縣新莊市○○街34號前查獲,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
    。
(二)、所犯法條欄補充:「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前,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徐  蘭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6304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