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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24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2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5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罪名│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案號(臺│最後事實│判決│確定│確定││ │ │ │灣板橋地方法│審 │日期│判決│日期││ │ │ │院檢察署) │ │ │ │ │├──┼───────┼─────┼──────┼────┼──┼──┼──┤│竊盜│有期徒刑1 年 │98年7 月24│98年度偵字第│本院98年│98年│同前│98年││ │ │、25日間某│20415號 │度易字第│10月│ │11月││ │ │時 │ │2418號 │27日│ │16日│├──┼───────┼─────┼──────┼────┼──┼──┼──┤│施用│有期徒刑5 月,│98年7 月25│98年度毒偵字│本院98年│98年│同前│99年││第二│如易科罰金,以│日採尿前96│第5384號 │度簡字第│12月│ │1 月││級毒│新臺幣1000元折│小時內某時│ │8208號 │31日│ │21日││品 │算1 日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林惠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24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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