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2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2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5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罪名│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案號(臺│最後事實│判決│確定│確定││ │ │ │灣板橋地方法│審 │日期│判決│日期││ │ │ │院檢察署) │ │ │ │ │├──┼───────┼─────┼──────┼────┼──┼──┼──┤│竊盜│有期徒刑1 年 │98年7 月24│98年度偵字第│本院98年│98年│同前│98年││ │ │、25日間某│20415號 │度易字第│10月│ │11月││ │ │時 │ │2418號 │27日│ │16日│├──┼───────┼─────┼──────┼────┼──┼──┼──┤│施用│有期徒刑5 月,│98年7 月25│98年度毒偵字│本院98年│98年│同前│99年││第二│如易科罰金,以│日採尿前96│第5384號 │度簡字第│12月│ │1 月││級毒│新臺幣1000元折│小時內某時│ │8208號 │31日│ │21日││品 │算1 日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