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5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5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6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97年度簡字第3291號判決、97年度易字第4 號判決、97年度簡字第963 號判決及97年度訴字第1376號判決之轉讓第一級毒品,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