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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53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曾淑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5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具 保 人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丙○○犯竊盜罪,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 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丙○○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0544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被告之住所通知其到案執行,並依具保人之住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均未遵期到案,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提無著,顯已逃匿等情,有該署送達證書2 份、99年2 月26日甲○慎辛99執字第2613 號 通知書1 紙、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2 份、保證金收據影本1 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曾淑娟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53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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