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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71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97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乙○○
被告
甲○○

       聲請書誤載為高.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6年刑保字第592 號)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囑託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993號判決1 件、送達證書4 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2 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函1 份、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暨拘票1 份暨拘提報告書1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 紙、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幸娥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71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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