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2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0000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捌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共3 罪,業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587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