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1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41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1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偵查案號 │最後事實審 │判決日│確定│確定日││ │ │期 │ │ │期 │判決│期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98年8 │98年度毒偵│本院98年度訴│98年12│同前│99年1 ││級毒品 │9 月 │月16日│字第5977號│字第3863號 │月31日│ │月21日│├────┼────┼───┼─────┼──────┼───┼──┼───┤│施用第一│有期徒刑│98年12│99年度毒偵│本院99年度訴│99年3 │同前│99年4 ││級毒品 │8 月 │月22日│字第290 號│字第545 號 │月23日│ │月12日│├────┼────┼───┤ │ │ │ │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98年12│ │ │ │ │ ││級毒品 │4 月 │月22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