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8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68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僑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峰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峰清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峰清於附表所示之日期(附表編號1 所示之犯罪日期聲請書誤載為95年12月30日,應更正為96年1 月13日),犯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附表編號2 之判決確定日期聲請書誤載為99年12月25日,應更正為98年12月25日),分有前揭裁判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何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