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84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何燕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684號

聲請人
臺灣板僑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峰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峰清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峰清於附表所示之日期(附表編號1 所示之犯罪日期聲請書誤載為95年12月30日,應更正為96年1 月13日),犯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附表編號2 之判決確定日期聲請書誤載為99年12月25日,應更正為98年12月25日),分有前揭裁判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何燕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84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