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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75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楊仲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87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456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本院)96年度簡字第112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緝字第185 號及本院97年度易字第3794號各判處罪刑確定,其後各別由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81號裁定減刑及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以及本院98年度聲字第552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聲請書誤載為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於民國97年10月31日送監執行,嗣再由法務部於99年6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6 月4 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141號函附之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甲○○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香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75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