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35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35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年,嗣再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聲請書略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後,於民國98年2 月9 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7 月5日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以97年度訴字第21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及以97年度訴字第55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有期徒刑1 年及1 年,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6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經入監執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11月4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2日後,其刑期終結日為99年10月3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7 月5日以法矯司字0990906457號函及所附臺灣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