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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俞秀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4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98年度簡字第6487號及98年度易字第2465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4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 千元折算1 日│幣1 千元折算1 日│
├────────┼────────┼────────┤
│犯罪日期(民國)│98年6 月21日3 時│98年8 月28日下午│
│                │33分為警採尿前回│2 時30分許      │
│                │溯96小時內某時  │                │
├───┬────┼────────┼────────┤
│偵查機│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關及案│        │檢察署          │檢察署          │
│號    ├────┼────────┼────────┤
│      │案號    │98年度毒偵字第  │98年度偵字第    │
│      │        │4516號          │23826 號        │
│      │        │                │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98年度簡字第6487│98年度易字第2465│
│事實審│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 98年8 月20日   │ 98年10月16日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98年度簡字第6487│98年度易字第2465│
│判  決│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 98年9 月11日   │ 98年11月2 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7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