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4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98年度簡字第6487號及98年度易字第2465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4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 千元折算1 日│幣1 千元折算1 日│ ├────────┼────────┼────────┤ │犯罪日期(民國)│98年6 月21日3 時│98年8 月28日下午│ │ │33分為警採尿前回│2 時30分許 │ │ │溯96小時內某時 │ │ ├───┬────┼────────┼────────┤ │偵查機│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關及案│ │檢察署 │檢察署 │ │號 ├────┼────────┼────────┤ │ │案號 │98年度毒偵字第 │98年度偵字第 │ │ │ │4516號 │23826 號 │ │ │ │ │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98年度簡字第6487│98年度易字第2465│ │事實審│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 98年8 月20日 │ 98年10月16日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98年度簡字第6487│98年度易字第2465│ │判 決│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 98年9 月11日 │ 98年11月2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