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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20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52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2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案│最後事實│判決│確定│確定││ │ │ │號 │審 │日期│判決│日期│├───┼──────┼──────┼───┼────┼──┼──┼──┤│施用第│有期徒刑3 月│98年4月6日 │98年度│臺灣高等│98年│同前│98年││二級毒│,如易科罰金│ │毒偵字│法院98年│12月│ │12月││品 │以新臺幣1000│ │第2806│度上易字│31日│ │31日││ │元折算1 日。│ │號 │第2477號│ │ │ │├───┼──────┼──────┼───┼────┼──┼──┼──┤│施用第│有期徒刑4 月│98年10月30日│98年度│本院99年│99年│同前│99年││二級毒│,如易科罰金│下午1 時50分│毒偵字│度簡字第│2 月│ │3 月││品 │以新臺幣1000│回溯96小時內│第8188│899 號 │8 日│ │22日││ │元折算1 日。│某時許 │號 │ │ │ │ │├───┼──────┼──────┼───┼────┼──┼──┼──┤│施用第│有期徒刑6 月│98年12月23日│99年度│本院99年│99年│同前│99年││二級毒│,如易科罰金│0 時25分回溯│毒偵字│度簡字第│6 月│ │8 月││品 │以新臺幣1000│96小時內某時│第1744│5457號 │28日│ │23日││ │元折算1 日。│許 │號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林惠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20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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