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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22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2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4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按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以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案號:97年度偵字第9869號),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所販賣之商品,應依首揭規定予以沒收為由,提出本件聲請。經核上開案號偵查卷宗內所附卷證資料,尚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許炎灶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沒      收      物      品│數    量│鑑  定  資  料│
├──┼─────────────┼────┼───────┤
│ 1  │仿冒PLAYBOY 手錶(大錶面)│450 只  │花花公子國際企│
├──┼─────────────┼────┤業公司民國96年│
│ 2  │仿冒PLAYBOY 手錶(中錶面)│3699只  │12月19日鑑定報│
├──┼─────────────┼────┤告            │
│ 3  │仿冒PLAYBOY 手錶(小錶面)│188 只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22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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