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2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5,000元,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在卷可證。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其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且經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到庭,亦無結果,查被告目前並無在監所之紀錄,嗣經本院拘提亦無著等情,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本院送達證書、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然逃匿,則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饒金鳳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2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