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1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10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9 月8 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2410號)有關判處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部分,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敘明實質上訴理由之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被告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