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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倪彰鴻倪彰鴻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聲請人
丁○○ 民國81.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民國85.
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號傷害事件調解,於中華民國98年12 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 陳安調到庭關係人:聲請人丁○○、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代理人丙○○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乙○○及代理人丙○○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作為本件之損害賠償。其給付方式於民國99年1 月15日匯款至三峽鎮農會本會、戶名:甲○○、戶號:00000000000000。

二、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三、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聲 請 人丁○○法定代理人甲○○相 對 人乙○○代 理 人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倪彰鴻

  書 記 官 涂菀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法 官  倪彰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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