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20號
和 解 筆 錄
- 原告
- 戊○○ 年籍詳卷
- 原告
- 丙○○ 年籍詳卷
- 原告
- 邱依伶 年籍詳卷
- 原告
- 甲○○ 年籍詳卷
- 原告
- 己○○ 年籍詳卷
- 原告
- 丁○○ 年籍詳卷
- 被告
- 乙○○ 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附民字第20號就本院98年易字第3040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二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通 譯 郭庭光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 戊○○丙○○邱依伶甲○○己○○丁○○被告 乙○○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戊○○新台幣( 下同)3065 元,其給付方法為99年4 月10日前給付完畢。匯款帳號為:中華郵局(700),00000000000000,戶名:戊○○。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丙○○新台幣( 下同)45000元,其給付方法為99年4 月10日前給付22500 元,剩餘22500 部分於99年7月10日前給付完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匯款帳號為:兆豐國際商銀東內湖分行(017 ),00000000000 ,戶名:丙○○。
三、被告願給付原告邱依伶新台幣( 下同)1550 元,其給付方法為99年4 月10日前給付完畢。匯款帳號為:國泰世華銀行(013 ),000000000000,戶名:邱依伶。
四、被告願給付原告甲○○新台幣( 下同)300000 元,自99年4月10日起給付,分三十期給付,每月一期,每期於每月十日給付,每期給付新臺幣一萬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匯款帳號為:土地銀行永和分行(005 ),000000000000 ,戶名:甲○○。
五、被告願給付原告己○○新台幣( 下同)6300 元,其給付方法為99年4 月10日前給付完畢。匯款帳號為:中華郵政(700),00000000000000,戶名:己○○。
六、被告願給付原告丁○○新台幣( 下同)1292 元,其給付方法為99年4 月10日前給付完畢。匯款帳號為:中華郵政(700),00000000000000,戶名:丁○○。
七、原告六人其餘請求拋棄。
八、如被告賠償完畢,原告六人願原諒被告乙○○。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原 告 戊○○丙○○邱依伶甲○○己○○丁○○被 告 乙○○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