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蔡鎮球、許秀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被 上訴人 許秀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保險更一字第1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呂烱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