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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他字第105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他字第105號

原告
陳正佳
被告
正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陸拾伍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給付退休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5日以100 年度救字第93號裁定,准對原告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嗣本院以100 年度勞訴字第89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已確定在案,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查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 萬4,300 元,應徵裁判費1 萬4,365 元,故本件應由被告負擔之裁判費即為1 萬4,365 元。爰依職權確定應向被告徵收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他字第105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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