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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2016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2016號

聲請人
劉瑞進

上列當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著有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劉瑞進係被繼承人劉銀之子,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1 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56條第3 項定有明文。經查,第三人劉瑞復亦為被繼承人之子,為繼承人之一,並已另案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本院100 年度司繼字第1735號),經本院查核屬實,則聲請人視為已陳報,故其重複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朱曉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2016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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