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201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2016號
- 聲請人
- 劉瑞進
上列當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著有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劉瑞進係被繼承人劉銀之子,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1 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56條第3 項定有明文。經查,第三人劉瑞復亦為被繼承人之子,為繼承人之一,並已另案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本院100 年度司繼字第1735號),經本院查核屬實,則聲請人視為已陳報,故其重複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