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28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287號
- 聲請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相對人
- 孫毓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孫毓華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99年2 月19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孫毓貴係被繼承人孫毓華(男,民國57年5 月19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兄,被繼承人於99年2 月19日死亡,其第1 順序繼承人即子女孫苡婷及第2 順序繼承人即母親孫張美已於99年5 月5 日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另被繼承人之父孫華運業已死亡等情,此有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及本院依職權調閱99年度司繼字第954 號拋棄繼承卷宗查明屬實。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影本等件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