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998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99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統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棟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亦同。則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又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8年度司裁全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下同)108萬元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本件應供擔保原因消滅,爰依法聲請返還前開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裁全字第1633號裁定,准許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於322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聲請人於供擔保後,據以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執全字第123號案件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實,關於上開假扣押所欲保全之租金債權,聲請人已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北簡字第17975號判決原告之訴有理由,並於民國100年2月24日確定在案,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訴訟卷宗查明無訛,故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顯已獲全部勝訴確定,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聲請人可逕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而無庸聲請法院裁定,聲請人猶聲請本院裁定返還,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998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發還擔保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