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1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16號
- 上訴人
- 莫池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莫池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8,682 元,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40,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1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莫池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8,682 元,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40,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