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16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許映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16號

上訴人
莫池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莫池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8,682 元,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40,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16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