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9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95號
- 上訴人
- 振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偉奇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黃雅純 住臺北市○○○路
- 設高雄市○○區○○街00號
0段0號11樓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因100年度建字第9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貳佰貳拾伍萬肆仟零伍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捌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