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31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13號
- 原告
- 群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士滄
- 訴訟代理人
- 郭林勇律師
鄭崇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753,8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6,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13號
鄭崇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753,8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6,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