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群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謝士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13號原 告 群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士滄 訴訟代理人 郭林勇律師 鄭崇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753,8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6,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