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9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93號
- 抗告人
- 楊龍火
- 即被告
-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相 對 人 陳美花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3 月15日100 年度訴字第2493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訴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