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0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05號
- 原告
- 林綺瞳
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讓渡書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均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未表明被告之姓名及住所,訴之聲明部份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欄復未表明其訴訟標的,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民國100年4月8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自寄存之日起10日發生送達效力。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揭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