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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05號

確認讓渡書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張紫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05號

原告
林綺瞳

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讓渡書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均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未表明被告之姓名及住所,訴之聲明部份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欄復未表明其訴訟標的,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民國100年4月8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自寄存之日起10日發生送達效力。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揭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05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讓渡書無效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