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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6號

給付扶養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6號

原告
胡仲凱
訴訟代理人
邱雅郡律師
被告
胡鍾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及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扶養費,而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4 段112 巷15號3 樓,有戶籍謄本為證,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併聲請訴訟救助,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6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扶養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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