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6號
- 原告
- 胡仲凱
- 訴訟代理人
- 邱雅郡律師
- 被告
- 胡鍾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及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扶養費,而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4 段112 巷15號3 樓,有戶籍謄本為證,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併聲請訴訟救助,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