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38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38號

上訴人
高偉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江澤間返還土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77,600元(計算式:38400×〈223÷2+152×1448÷10000+122÷4+25÷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1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38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