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39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392號

聲請人
周文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盧富雄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固定有明文。若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尚未屆清償期,尚不得請求拍賣抵押物。經查,本件抵押權係擔保聲請人及相對人盧富雄之合建契約之履行,聲請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尚未到達相對人,則合建契約尚未合法解除,既未解除契約,則債權尚未屆至清償期,抵押權人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尚不得實行抵押權,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392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