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國簡上字第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簡上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卓挺華
- 被上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張清埤
- 訴訟代理人
- 張正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冤獄賠償求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陳清埤」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張清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