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11號
- 原告
- 孔美秀
- 被告
- 黃崑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1年度婚字第435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1年6月20日裁定命在該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此經調閱本院101年度婚字第435號事件全案卷宗查明無訛,並有該案歷審裁判書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據裁定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