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68號
- 上訴人
- 嘉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旭陞
- 被上訴人
- 李環
連哲世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建字第168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柒萬壹仟伍佰壹拾伍元(計算式:1,421,460元+2,750,055元=4, 171,51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柒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