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嘉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68號上 訴 人 嘉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旭陞 被 上 訴人 李環 連哲世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建字第168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柒萬壹仟伍佰壹拾伍元(計算式:1,421,460元+2,750,055元=4, 171,51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柒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