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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68號

上訴人
嘉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旭陞
被上訴人
李環

      連哲世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建字第168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柒萬壹仟伍佰壹拾伍元(計算式:1,421,460元+2,750,055元=4, 171,51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柒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68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