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0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206號
- 上訴人
- 余政哲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余淑蘭
- 被上訴人
- 張祥福
- 即被告
張雲輝
兼法定代理 李錦仙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8 月9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00 年度重簡字第4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1 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三重簡易庭100 年度重簡字第46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查上訴人於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第二項為:「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然本件第一審之訴為上訴人所提起,被上訴人則為被告,並非原告,故上訴人上開上訴聲明顯然有誤,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