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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8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804號

原告
張宗城
被告
蔡嬿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玖萬叁仟伍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804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