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13號
- 聲請人
- 周芯妤
- 即原告
- 訴訟代理人
- 陳韋霖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被告施進添之繼承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施素蓮(住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 號)於原告甲○○對被告乙○○提起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之訴(即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213號)時,為被告乙○○之繼承人施佩辰、施琁方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放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即原告於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時,因被告乙○○於判決確定後業已死亡,為聲請裁定更正判決之錯誤,相對人施佩辰、施琁方為其法定繼承人,現均未成年,且法定代理人為原告,利益衝突,不能行代理權,延遲將受損害各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均可認為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