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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13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13號

聲請人
周芯妤
即原告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被告施進添之繼承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施素蓮(住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 號)於原告甲○○對被告乙○○提起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之訴(即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213號)時,為被告乙○○之繼承人施佩辰、施琁方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放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即原告於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時,因被告乙○○於判決確定後業已死亡,為聲請裁定更正判決之錯誤,相對人施佩辰、施琁方為其法定繼承人,現均未成年,且法定代理人為原告,利益衝突,不能行代理權,延遲將受損害各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均可認為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13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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