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1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16號
- 上訴人
- 范秀郁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
- 星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蔡全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上訴聲明(查上訴人於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第二項為:「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惟本件被上訴人為被告,並非原告,故上開上訴聲明顯然有誤,應予更正)。
二、按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上訴人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應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