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1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16號

上訴人
范秀郁
即原告
被上訴人
星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蔡全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上訴聲明(查上訴人於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第二項為:「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惟本件被上訴人為被告,並非原告,故上開上訴聲明顯然有誤,應予更正)。

二、按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上訴人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應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