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范秀郁、星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蔡全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16號上 訴 人 范秀郁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星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蔡全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上訴聲明(查上訴人於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第二項為:「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惟本件被上訴人為被告,並非原告,故上開上訴聲明顯然有誤,應予更正)。 二、按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上訴人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應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