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吳振富
- 上訴人年訴字、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 被告林盟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0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盟翔 以上上訴人與精台鐳射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陳芳榆因100 年訴字第1803號交付帳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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