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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03號

交付帳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吳振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03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林盟翔

以上上訴人與精台鐳射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陳芳榆因100 年訴字

第1803號交付帳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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