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0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03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林盟翔
以上上訴人與精台鐳射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陳芳榆因100 年訴字
第1803號交付帳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03號
上 訴 人即
以上上訴人與精台鐳射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陳芳榆因100 年訴字
第1803號交付帳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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