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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9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93號

抗告人
楊龍火
即被告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相 對 人 陳美花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3 月15日100 年度訴字第2493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訴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93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