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4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46號

抗告人即反訴原告
葉鎮強

上列抗告人即反訴原告與相對人即反訴被告姚小喬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2日裁定駁回反訴原告之訴,抗告人復於100年7月29日提出反訴狀,視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46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