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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3號

確認繼承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劉大衛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3號

上訴人
即本案原告
賴彩雲

賴文

楊愛卿

賴敏勇

賴敏德

黃賴淑玲

賴淑華

樓之1

賴淑貞

黃東海

黃燕雪

黃玉敏

樓之1

黃玉芳

上列上訴人即本案原告與被上訴人即本案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間100 年度重家訴字第23號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以本件確認繼承權存否判決上訴人所得享受之利益,亦即上訴人得繼承遺產之金額為準,又本件被繼承人為賴天乞,其遺產為座落於新北市○○區○○段1173之0000地號土地,面積961 平方公尺,持分為五分之一,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6,626,645元(計算方式:86,507元×961 平方公尺×1/5=16,626,64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5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3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繼承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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