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3號
- 上訴人
- 即本案原告
- 賴彩雲
賴文
楊愛卿
賴敏勇
賴敏德
黃賴淑玲
賴淑華
樓之1
賴淑貞
黃東海
黃燕雪
黃玉敏
樓之1
黃玉芳
上列上訴人即本案原告與被上訴人即本案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間100 年度重家訴字第23號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以本件確認繼承權存否判決上訴人所得享受之利益,亦即上訴人得繼承遺產之金額為準,又本件被繼承人為賴天乞,其遺產為座落於新北市○○區○○段1173之0000地號土地,面積961 平方公尺,持分為五分之一,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6,626,645元(計算方式:86,507元×961 平方公尺×1/5=16,626,64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5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