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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93號

登錄股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93號

原告
徐美榮
被告
厚生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徐正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登錄股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10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 101年3月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93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登錄股權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