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9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93號
- 原告
- 徐美榮
- 被告
- 厚生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徐正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登錄股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10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 101年3月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